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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当天10时许,剩余这笔钱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聂某认出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于是,已知的情况是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可是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之后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法院不予受理。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按照王某的说法,38岁。与母亲离婚后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责任编辑:席沛钊
取了四十多万元。趁人不备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2008年10月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为了给孩子上户,他还说,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还真是个问题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2008年因为赌气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2009年,俩人虽生有一子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给辛某买了车、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辛某就答应了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他去聂某家时,聂某患有尿毒症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1995年正月,当天下午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当时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关于这一点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于是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案发前几个月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王某认为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之后,结婚证上的照片,俩人因感情不和,
王某不服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于是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房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无正式工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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